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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政務電子證照管理和應用,加快數字政府建設,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電子證照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行政機關、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進行政務電子證照信息采集、制證簽發、歸集匯聚、共享應用、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電子證照是指由國家行政管轄范圍內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和法律法規授權或委托的社會組織頒發的、能夠證明資格或權利等非涉密憑證類電子文件。
第四條 政務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政務電子證照可作為辦事依據和歸檔依據。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省政務大數據主管部門是全省政務電子證照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規劃、協調推進、指導監督全省政務電子證照管理相關工作。各市、縣、區政務電子證照管理部門由本級政府指定并報省政務大數據主管部門備案,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政務電子證照制發、歸集和應用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級各有關部門作為本行業政務電子證照主管部門,是政務電子證照行業標準化工作的責任主體,依據國家標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業務范圍內的證照標準,規范證照照面樣式、業務元數據,確定證照編號規則等業務標準,配合省政務大數據主管部門完善基礎數據技術標準。
第七條 政務電子證照簽發部門,是指依法簽發政務電子證照的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和法律法規授權或受委托的社會組織,負責政務電子證照的信息采集、審核、簽發、更新和歸檔工作。
第八條 政務電子證照持證主體,是指政務電子證照的簽發對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政務電子證照使用部門,是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需要使用政務電子證照的各類主體。
第九條 全省政務電子證照庫由省級統一集中建設,具備政務電子證照目錄管理、制發、歸集、存儲、查詢、核驗等功能。此外,各級政府及部門原則上不再新建電子證照庫,已建電子證照庫的應及時與全省政務電子證照庫對接,實現互通互認和數據共享。
第十條 省政務大數據服務中心在省政務大數據主管部門、政務電子證照行業主管部門的共同指導監督下,具體承擔全省政務電子證照庫的建設運維、共享應用、安全保障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 政務電子證照管理
第十一條 省級政務電子證照行業主管部門和各級政務電子證照簽發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照要求編制本行業、本系統政務電子證照目錄,明確證照名稱、簽發部門、證照類型、持證主體、證照模板、編碼規則等照面信息,并及時對目錄進行更新和維護。
第十二條 各級政務電子證照管理部門負責匯聚、審核本行政區域政務電子證照目錄和政務電子證照數據,并向全省政務電子證照庫實時推送。
第十三條 各級政務電子證照管理部門和政務電子證照行業主管部門應建立信息核查更新機制,定期查驗政務電子證照數據,發生變更、延期、吊銷、廢止、質押時,應及時更新信息,確保證照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及時性。證照簽發單位發生變更,證照歷史數據歸集到現業務所屬部門;存量證照無法加蓋原簽發部門電子印章的,加蓋現證照歸屬部門的電子印章。
第十四條 各級政務電子證照管理部門和政務電子證照簽發部門應對有效期內的存量紙質證照逐步實行電子化,及時納入政務電子證照目錄進行管理。鼓勵根據業務實際,適時開展多個關聯度較高的實體證照電子化整合統一。
第十五條 全省政務電子證照庫統一歸集和管理全省政務電子證照,并與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電子證照系統對接,提供跨地區、跨部門電子證照共享服務。
第四章 政務電子證照簽發
第十六條 政務電子證照簽發部門對本部門簽發的政務電子證照承擔管理責任,確保政務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同步簽發、同步更新、同步廢止。
第十七條 政務電子證照簽發部門應建立制證信息采集監督機制,明確制證信息采集范圍,不得過度采集、匯聚信息。
第十八條 政務電子證照簽發部門應及時對本部門簽發的政務電子證照和制證過程中的相關材料進行電子歸檔并妥善保存。
第十九條 政務電子證照簽發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以及本省政務電子證照標準要求簽發政務電子證照,滿足證照樣式及要素統一要求,并加蓋全省統一政務電子印章系統電子印章或數字簽名,實現本省政務電子證照互信互認。涉及跨省域的應用場景還需加蓋全國一體化在線平臺電子印章或數字簽名,實現全國政務電子證照互信互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政務電子證照使用
第二十條 本省各級行政機關、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在開展政務服務等政務活動時,不得拒絕業務對象使用政務電子證照。原則上,凡可通過全省政務電子證照庫查詢、獲取的政務電子證照,不得要求業務對象另行提交或出示。
第二十一條 政務電子證照使用部門應結合實際將政務電子證照共享應用有效融入業務流程,提升在線查詢、核驗、使用政務電子證照能力。
第二十二條 政務電子證照使用部門應在政務電子證照持證主體、政務電子證照管理部門或簽發部門等相關方的授權范圍內,合理、合規使用政務電子證照,不得隨意擴大使用范圍、變更應用場景等,未經授權不得隨意向社會公開證照信息。
第二十三條 政務電子證照使用部門因業務需對授權使用的政務電子證照信息進行分析應用的,應向政務電子證照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政務電子證照行業主管部門會同政務電子證照管理部門對分析需求進行評估,經同意后方可開展脫敏數據的分析。
第二十四條 原則上不得隨意使用非脫敏數據,確需對敏感數據進行分析的,應向政務電子證照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政務電子證照行業主管部門會同政務電子證照管理部門對分析需求進行評估,經政務電子證照持證主體同意后方可使用。同時,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做好數據安全防護。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務電子證照管理部門、簽發部門和使用部門應在辦事場景中積極推動政務電子證照共享應用,依托全省政務電子證照庫,積極推廣移動端應用等服務模式,實現電子亮證、授權用證和證照驗證的便捷化。
第二十六條 在政務服務、協同辦公等應用場景,政務電子證照應以共享為原則,對不適宜共享的應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依據。
第二十七條 政務電子證照持證主體、使用部門對政務電子證照信息有異議或發現政務電子證照缺失的,應向政務電子證照管理部門提出,政務電子證照使用部門和簽發部門及時核實、糾正或補發。若無法按時糾正或補發,應及時告知原因。
第二十八條 鼓勵水務、電力、燃氣、通信等公用事業運營單位以及金融、物流、文化、旅游等行業企事業單位在經濟社會活動中廣泛應用政務電子證照。
第六章 安全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政務電子證照管理、簽發及使用部門應建立政務電子證照管理規章制度,嚴格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加強信息安全管理,做好應急預案和備份恢復工作。
第三十條 政務電子證照簽發、使用和管理部門在政務電子證照的簽發、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應做好全程記錄,記錄保存期限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一條 全省政務電子證照庫應具備完善的網絡安全防護措施,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滿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三級或以上要求。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政務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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